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 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引用标准与文件
QJl421《安全检查细则》
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
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3. 内容与要求
3.1 安全生产管理
3.1.1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总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 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会签时必须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审查签字。
3.1.4 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 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副总经理主管。
3.1.5.2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 公司内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由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
3.1.5.4 每个从事生产、试验、检测等作业的项目部,都应设一名兼职的安全员,协助领导管理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6 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 对新接收的职工(包括调入职工、雇佣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
3.1.6.2 对操作生产设备的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合格证,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具体按QJl4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中的规定执行。
3.1.6.4 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 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 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 对派往公司外执行生产、试验、检测、安装、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 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生产调度会,以及报纸、广播、展览、劳动保护教育等各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 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急救、抢险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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