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它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条 仓库设置要根据工厂生产需要和厂房设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经济责任制,进行科学分工,形成物资分管理的保证体系;业务上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ABC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 物资验收入库
第三条 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在物资交接本上签字。
第四条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条 材料合格,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钢材应涂色标志;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第六条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第七条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科长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至妥善处理。
□ 物资的储存保管
第八条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九条 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十条 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必须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科长,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十一条 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务使公司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十二条 保管物资,未经科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科长批准。
第十三条 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科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 物资发放
第十四条 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借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图号、零件名称或材料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
... ...
查看全文请点击下载:企业仓库管理制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