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订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产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四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五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六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 货
第七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八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账,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九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十条
因试用、展示、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货
第十三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 交货。
2. 交客户试用。
3. 展示表演。
4. 本公司同仁任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 展示中心陈列。
6. 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十四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十五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十六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十七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人员应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二十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二十一条
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其他同仁或其他单位,或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二十二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 试用
第二十三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十四条
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单位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表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单位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单位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公司由单位主管加签核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仓库部发觉各单位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单位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俾由仓管单位主管负责查证,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单位主管签核后,交仓管单位收存,仓管单位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二十八条 “
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 调货
第三十条
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分公司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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