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使出厂的产品送至客户处能保持正常良好。
第二条 范围
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货。
第三条 成品质量管理作业流程(参见公司相关流程规定)
第四条 实施单位
质量管理部、成品科、生产部、物料部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 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或出货。
(二) 确依成品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判定不合格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检修后仍需再经成品检验通过。
(三) 库存成品必需抽验,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质量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防止再发措施,并通知生产单位检修。
第六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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