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公司内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88)劳安字5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1)卫监发1号 《卫生防疫工作规范》
(87)卫防字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84)卫防字16号《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卫生
工矿企业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它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
3.2 有害作业
在对人体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环境中从事的生产作业。
3.3 职业性危害
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
4. 内容和要求
4
.1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和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做好卫生保健工作,采取综合性的预防措施。
4.2 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
4.2.1 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领导应贯彻国家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基本要求,保障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改善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环境,采取符合工业卫生要求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2.2 各单位未经经营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
4.2.3 发现职业病和作业禁忌人员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5. 管理职责:
5.1 经营部是全公司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对尘、毒作业点进行定期检测,原始记录统计、分析及处理。
5.2 公司在编制和审批基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工业卫生设施和治理设施。
5.3 经营部根据上级规定和要求,编制尘、毒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综合部建立工业卫生档案(包括工种、作业点、参加人员、体检卡、监测记录、职业病人等)。
5.5 发现有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生产活动,经营部有权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报告主管领导。
5.6 凡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含有毒、有害项目的实施部门,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审批部门负责按公司“三同时”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7 发现生产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整改技术措施、费用预算、报公司经营部审查,列入公司技措渠道,纳入计划实施。
5.8 经营部负责检测情况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6 工业卫生保健管理
6.1 对接触有害因素的职工,经卫生部门诊断后,凡不宜做原工种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由综合部办理调岗手续。
6.2 职业病的确定由综合部负责,以职工医院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的诊断为准。
6.3 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工会定期组织实施。
6.4 建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职业调动,同时移转。
6.5 对新调入有毒有害作业工作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病的职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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