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一条 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 范围
原料及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 进料检验流程(参见公司相关流程规定)
第四条 实施单位
质量管理部进料科、加工品科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 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 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三) 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立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物料部、采购科或外协加工科)、请购单位,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 若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 若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 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五) 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请工程部(设计工程科)、请购单位派员会同验收,共同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六) 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不得以私人感情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七) 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八) 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九) 注意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十) 进料属OEM客户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时,请业务部联络客户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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