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
2. 奖励
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2.3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 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5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处罚
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3.1.1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3.1.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 违章违纪处罚
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 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4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5 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6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7 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 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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