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订本细则。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 外协类别
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为:
(一)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部门当作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者。
(二)半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公司再经过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协
产品制造所需经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或设备不足)需要外协加工使其于公司内能使用均属之。
第四条 经办部门
各相关经办部门由公司自订,惟制定后必须严加遵守。
第五条 核决权限
外协加工事务之申请部门及核决权限由各公司自订,惟制定后必须严加遵守。
□ 试作与量试外协
第六条 厂商调查
(一)为了解外协厂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采购外制人员应随时调查,凡欲与本公司建立外协关系而能符合条件者应填具“协作厂商调查表”以建立征信资料,作为日后选择协作厂商的参考。“协作厂商调查表”‘一式一份呈主管核准后,自存。
(二)采购外制人员应依据“协作厂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次以了解厂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于每批号结束后,将协作厂商试作、外协的实绩转记于“协作厂商调查表”以供日后选择厂商的参考。
第七条 申请
(一)试作
采购外制人员依据产品设计人员所填制的“开发通报书”、“开发进度表”、“新开发零件部门进度追踪报告”、“零件表”及图详细审核规划外制的零配件等资料是否齐全、清晰,并按进度要求分别开立“外协加工申请单”一式四联,呈总经理核准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自存,第三、四联物量,待试制品合格收料后,第三联附发票、收料单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二)量试
1. 采购外制人员于第一批小量试作品完成并送交工程设计人员经确认正常后(如需修改,则再通知外协厂商重新送样,以迄正常为止,即进行第二阶段的试量,其中申请手续同第七条第一项作业。
2. 如于量试与试作过程中,产品设计人员为求产品增加美观与功能必需增减或修改某些零配件时,应统一由产品设计人员重新绘制零配件成品图,循第七条第一项作业,唯若必需重新开发模具者,应给协作厂商提供损失的费用。
第八条 询价
(一)采购外制人员提出“外协加工申请单”前,应依需要日期及协作厂商资料进行询价,询价对象以二家以上为原则(最好三家)并需提供估价单,其内容有模具与零件的材料、人工、税金、利润等资料,每家填写一张“外包零件模具估价表”及“估价分析表”。
(二)经办人员审核估价明细表后遵循议价、比价方式(以确保质量交货期为前提)将询价记录填写于“外协加工申请单”内呈主管核准后,外制人员需将承制厂商、外协工资及约定交货期转记于“外协加工控制表” 凭此控制外协品的交货期。
(三)为配合工程设计部门之要求或制造部门的紧急需求,采购外制人员得参考以往之类似品的外协价格,免经过议价、比价手续,径行指定信用可靠的厂商先行加工作业,但亦应事后补办“外协申请单”及签订合同的手续。
第九条 外协内容与厂商变更
(一)外协询价经核准后,如需变更外协内容或承制厂商时,承办部门应开立“外协内容变更申请表”一式四联,注明变更的原因及更改的厂商呈主管核准,第一联送会计部门,第二联送物料管理,第三联办理付款时与发票一并附出,第四联自存。
(二)变更内容应转记于“外协加工控制表”内凭此管理进度。
第十条 签订合同
(一)询价完成后,采购外制人员应于外协零配件交运前与协作厂商签订“外制品制作进度追踪表”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送协作厂商据此依进度作业,同时订立“模具开发及制品委托制作契约书”。
(二)“模具开发及制品委托制作契约书”一式三份,由协作厂商用印后,送呈科长、总经理核准用印后,一份送协作厂商,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自存。
(三)协作厂商履行合同情况如有异常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时,采购外制人员应立即设法改善依约追偿,并即以签呈,呈报主签,转呈总经理核示处理,扣损失金额超过××元以上时,应转呈总经理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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