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 术语
3.1 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 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 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 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 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 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4.1 对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要熟悉了解其特性.
4.2 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 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 装卸运输要求
5.1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 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 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 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 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 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 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 贮存要求
6.1 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 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 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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