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避免因人员的疏忽而导致的不良影响,促使全体员工重视质量管理,确实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而努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一) 工作检查
(二) 生产操作检查
(三) 自主检查
(四) 外协厂商质量管理检查
(五) 质量保管检查
(六) 设备维护检查
(七) 厂房安全卫生检查
(八) 其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者
第三条 检查的频率
依检查范围的类别以及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而定。
第四条 检查的项目
依检查范围的类别而定,如实施要点。
第五条 检查资料的回馈
要转知有关单位研讨改进,并作为下次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单位
质量管理部成品科及有关单位。
第七条 实施要点
(一) 工作检查
1.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配合执行。
2.频率:
(1) 正常时每周一次,每次二至三人,但至少每月一次。
(2) 新进人员开始时每周一次,至其熟练后,与其他人员一样,依正常时的频率。
(3) 特殊重大的工作则视情况而定。
3.工作检查表
(二) 生产操作检查
频率,每周三次,每次二人。
(三) 自主检查
频率,对每个检查站每二至三天检查一次,并视情况调整。
(四) 外作厂商质量管理检查
1.质量管理部成品科会同有关单位人员,不定期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原料供应商、加工厂商。
2.外协厂商质量管理检查表。
(五) 质量保管检查
1.原料、加工品、半成品、成品等。
2.频率:每周一次。
3.质量保管检查表。
(六) 设备维护检查
频率:每周二次,每次二至三个设备。
(七) 厂房安全卫生检查
频率:每周一次。
第八条 本规定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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